R广茂1: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7证券代码:400086证券简称:R广茂1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更正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经事后审查发现,需增加附件资料,现将增加的附件公告如下:
附件一: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须知
为保证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须知: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地点
债权人应当在2024年7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的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申报地点: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24、25楼。(提倡通过邮寄方式申报)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请将债权申报材料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及承诺书→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申报人主体资格材料及授权材料(如有)→债权证据材料”顺序整理成册提交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
1.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2.若申报的债权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
3.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如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中所载的信息前后不一致,以债权申报登记表所载的信息为准。
(三)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及授权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签字并捺手印)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原件、进账单(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中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之日的前一日,即2024年6月1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一般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1至8项材料须提交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五)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1.香港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3)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2.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需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3)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三、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债权数额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应当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同时就每笔债权分别提交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债权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送达方式确认书及承诺书、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三)若债权人向管理人邮寄任何债权申报材料的,应在收到管理人核对原件的通知后携带相应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未提交原件核对的,视为未向管理人提交相应材料。
四、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取回权申请事宜参照本债权申报须知执行。
(三)管理人邮箱:TDZQSZX@163.com
(四)管理人联系人:李玉平律师、夏铭霞律师;
联系电话:0757-83787027、13542596046、13827129652。
附件二: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 |||||
申报人: | 申报序号: | ||||
序号 | 文件名称(证据材料请按时间顺序排列)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备注 |
1 | 债权申报登记表 | √ | |||
2 | 债权申报书 | √ | |||
3 | 送达方式确认书及承诺书 | √ | |||
4 | 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 √ |
附件三: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登记表案号:(2024)粤09破2号申报序号:
债务人 |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 ||||||||
债权人基本情况 | 债权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授权范围 | □一般授权□特别授权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申报债权总额(列明币种) | 债权本金 | 申报债权性质 | □担保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其他_______________ | ||||||
债权利息 | |||||||||
违约金 | |||||||||
其它 | |||||||||
财产担 | 有无财产担保 | □有□无 | 设立时间 |
5 | 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 | √ |
提交人:
提交人: | 接收人: |
时间:
时间: | 时间: |
保情况 | 财产担保方式 | □抵押□质押□留置 | ||
担保有无登记 | □有□无 | 登记时间 | ||
担保财产 | ||||
涉诉(仲裁)、财产保全、执行情况 | 有无涉诉/仲裁 | □有□无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
有无生效法律文书 | □有□无 | 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 ||
有无财产保全 | □有□无 | 诉讼费已退费金额 | ||
有无申请执行 | □有□无 | 申请执行时间 | ||
已执行金额 | 执行法院 | |||
已获得清偿金额 | ||||
有无连带债务人 | □有□无 | 连带债务人名称 | ||
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人 | □是□否 | 连带债权人名称 | ||
是否为附条件的债权 | □是□否 | 条件是否已成就 | □是□否 | |
债权证据目录 | 请按照附表《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详细填写 | |||
备注 |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告知:1.本债权申报登记表不构成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2.债权申报人已全面、完整知晓本次债权登记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3.联系方式、地址将用于向债权人寄送本案相关通知、文书等,请保证联系信息准确、清楚,若联系信息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所提供的联系信息有误造成其权益受损等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附件四: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
1.申报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元;
2.债权性质:□担保债权,金额元;□职工债权,金额元;
□税款债权,金额元;□社会保险债权,金额元;□普通债权,金额元;□其他,金额元。
3.财产担保情况:□无/□有,抵押物(质押物)为:
;
4.连带债权情况:□无/□有,其他连带保证人为:
;
5.债权到期日:年月日;债权形成过程:
债权数额及计算方式:
申报人:
年月日附:1.申报人主体资料:
①企业:企业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法律文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债权的资料。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债权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公告编号:2024-037联系电话:
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在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24)粤09破2号】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填写受托人名称)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包括:
代为进行债权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代为签署、签收相关文书等。
委托人:
年月日
附件六:
负责人身份证明
同志,现任我司职务,是我司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公告编号:2024-037年月日
附件七: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号 | (2024)粤09破2号 | ||
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债权人接收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相关材料,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2.债权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本案整个过程,如果债权人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3.管理人将通过债权人提供的送达方式向债权人送达本案相关材料,如果债权人提供的送达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方式,导致本案相关材料无法送达,债权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达方式 | 申报人: | ||
邮寄送达(必填)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
收件地址: | |||
通讯送达(必填) | 电子邮箱: | ||
债权人确认 | 1.本人/本单位已清楚知悉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方式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管理人按照上栏送达方式(地址、邮箱)送达本案相关材料的,一经合法投送,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因本人/本单位提供的送达方式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方式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2.本人/本单位确认: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相关材料,同意管理人优先通过上述本人/本单位提供的电子邮箱送达,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无论通过上述提供的电子邮箱/收件地址等方式进行送达的,本人/本单位均予以确认。 |
公告编号:2024-037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自愿承诺:
一、在收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相关材料后,本人/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材料中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回复管理人或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人/本单位在收到管理人送达的资料后未在相应期限内回复管理人或未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本人/本单位确认上述相关资料的内容和结论。
二、管理人按照上栏送达方式(地址、邮箱)送达本案相关材料的,一经合法投送,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因本人/本单位提供的送达方式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方式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
债权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八:
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公司/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有效,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债权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九: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
债权人(全称): | |
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
债权人承诺 | 本人/本单位已经向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人/本单位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本人/本单位保证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有效,请管理人按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汇款,因提供信息不确切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如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本人/本单位将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
除上述内容增加外,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