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于2024年8月7日签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天广中茂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广中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天广中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天广中茂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管理人将依法督促天广中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要求其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编号:2024-052
三、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号】。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