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近期,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分别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闽0102行初258号《传票》及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闽0583民初5104号《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闽0102行初258号《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由:工商登记
被传唤人:天广中茂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4年8月27日15时30分
应到处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时,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材料,无法知悉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更多案件信息,公司已联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补充提供,待公司收到材料后再行披露更多案件信息。
二、(2024)闽0583民初5104号案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被传唤人:消防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4年9月13日9时
应到处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公告编号:2024-054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消防公司被告:陈秀玉、陈晓东、陈文团、王奇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移交消防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将经营权移交给原告管理;
2、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移交消防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在内的全部证照及资质证书、许可文件;
3、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移交消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实际移交完成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网银账号密码及秘钥盘、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等在内的全部财务资料;
4、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移交消防公司全部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标准参编证书等所有知识产权资料;
5、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移交消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实际移交完成之日止与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有关的全部资料及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函件及与该部分文件履行情况相关的全部资料;
6、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及各方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2行初258号《传票》
2.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5104号《传票》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