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13  天茂退(00250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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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的全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3月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2月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年4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5民终1279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饶秀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铙秀华因与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公司”)劳动争

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5)闽0583 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5)闽0583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 持铙秀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广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 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请 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 解除之日开始计算。本案,天广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于2023年1月13日向饶 秀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其与饶秀华之间的劳动关系,饶秀华 作为劳动者,理应知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其却于2024年7月 16日才向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期 间,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仲裁时效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但 饶秀华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均无法证实其通过王振强、王奇等人向洪海涛、陈秀 玉进行维权,洪海涛曾代表天广公司处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并不能据此认定洪海 涛有权代表天广公司向饶秀华承诺进行赔偿,饶秀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相关 部门主张权利,其上诉主张本案仲裁时效期间构成中断、天广公司应支付其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本案超过仲裁时效期 间,进而未支持饶秀华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事项

天广公司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36份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6位上诉人被辞退后超过1年才仲裁,已过时效,判决 结果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备查文件目录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6份)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5 月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