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03  天茂退(00250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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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全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4 月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4 月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4 月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浙0681 执 异51 号执行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2026 年6 月2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2026)浙06 执 复38 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暨法院)在执行(2025)浙0681 执1448 号申请执 行人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龙鼎公司不 服诸暨法院(2026)浙0681 执异51 号执行裁定,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绍兴中院)申请复议。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撤销诸暨法院(2026)浙0681 执异51 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绍兴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龙鼎公司提出驳回被执行人关于撤销诸暨法 院(2025)浙0681 执1448 号执行裁定及(2025)浙0681 执144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异议请求,理据是否充分。对此,诸暨法院已予充分阐释,本院认同。

此外,绍兴中院认为,根据南安法院(2024)闽0583 民初5104 号民事判决、 泉州中院(2025)闽05 民终690 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早在2023 年 2 月,天广中茂公司已作出《天广消防公司股东决议》,明确调整天广消防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免去陈秀玉等的天广消防公司董事职务,任命王清等为天广消防 公司董事,而后,天广消防公司召开第一次董事会议,作出《天广消防公司2023 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王清为董事长,并担任天广消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而本案执行依据系在2024 年11 月14 日作出。鉴于天广消防公司的管理 层调整在先,本案(2024)浙0681 民初12404 号民事判决作出在后,也无证据证 明天广消防公司的管理层调整系出于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在此情况下,诸暨法 院作出(2025)浙0681 执1448 号执行裁定中所载的禁止事项以及(2025)浙0681 执 144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的通知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该院执行 的禁止事项,显然与天广消防公司经营内部层面已经变更、调整的实际情况不相 符,应予以撤销。

另外,本案的执行依据系诸暨法院(2024)浙0681 民初12404 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系天广消防公司应支付货款1583075.27 元及相应利息,故天广消防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否与本案执行标的并无直接关联,天广消防公司及公司相 关人员仍需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即使如龙鼎公司所述被执行人可能存 在逃避执行的情形,其可另行向执行法院反映,由执行法院核实后再采取相应的 执行强制措施。

综上,复议申请人龙鼎公司就此提出的复议请求,绍兴中院不予支持。

诸暨法院(2026)浙0681 执异51 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绍兴中院予以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诸暨市人民法 院(2026)浙0681 执异51 号执行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将积极与其他法院沟通,解除对全 资子公司禁止办理工商变更的限制,公司将持续关注全资子公司工商变更进展情 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有利于推动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进展。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6)浙06 执复38 号执行裁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