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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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关联公司(原告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孙 公司)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4 月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4 月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7 月20 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津0319 民初 1046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告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自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原股东陈秀玉系母子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黄自强于2026 年1 月22 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该委于2026 年4 月3 日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070 号仲裁裁决 书,裁决:1. 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支付黄自强欠 付工资156,295 元;2.天广消防支付黄自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0 元。 天广消防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决天广消防无需向黄自强支付工资156,295 元;
元;
2.请求依法判决天广消防无需向黄自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0
3.诉讼费由黄自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自强与天广消防均认 可黄自强于2011 年12 月23 日入职天广消防,担任总经理,天广消防登记的法 定代表人陈秀玉与黄自强系母子关系。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系天广消防股东, 持股比例100%。
黄自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显示,2024 年5 月27 日 黄自强与天广消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天广消防经营调 整,双方协商一致自2024 年5 月31 日终止劳动关系,薪资计算至2024 年5 月 31 日,天广消防支付黄自强未结工资156,295 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60,000 元, 合计516,295 元,于2024 年6 月15 日前支付。2025 年3 月31 日,双方就上述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了补充协议,因付款到期后天广消防未主动履行, 双方约定上述款项于2025 年6 月15 日前支付,其他内容不变。黄自强称,双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广消防未为其缴纳社保,黄自强月固定工资15,000 元, 税后实发14,000 元左右,每月10 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但存在经 常拖欠情形;因天广消防的股东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拟遣散全体员工,天广消 防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福建天广公司的洪海涛负责处理,财务陈文燕统 一核算所欠工资,洪海涛决定经济补偿按2N 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期间为2023 年7 月至2024 年5 月。
另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曾受理魏增强与天广消防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20 日就该案作出(2026)津03 民终50 号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中查明,魏增强原系天广消防总经理,双方签订 期限自2021 年10 月1 日至2029 年9 月30 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 年5 月 22 日,天广消防因生产经营原因通知辞退公司全部员工及管理人员,魏增强陈 述其作为总经理负责处理后续工作、其实际工作至2024 年6 月30 日。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 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 中,黄自强与天广消防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陈秀玉系亲属关系,黄自强称洪海涛 负责办理解除手续、决定补偿金额,亦自述洪海涛受陈秀玉的指派并取得公章, 结合天广消防因变更公司登记发生争议的相关背景,黄自强提供的《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加盖天广消防的公章,但不能推定系天广消防作出 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涉及的拖欠工资期间,黄自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 实实际向天广消防提供劳动,亦与另案中查明的魏增强担任天广消防总经理的事 实相矛盾;黄自强亦未举证证实天广消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情况。
故黄自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协议中约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具有事实 依据,天广消防主张不予支付工资156,295 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黄自强工资156,295 元及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无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6)津0139 民初10461 号案载明黄自强与陈秀玉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不是合法有效证据,并与(2026)津03 民终50 号中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魏增强为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一事实相 矛盾。
公司对黄自强和陈秀玉的上述行为采取司法途径以维护全资孙公司的合法 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26 年3 月20 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津03 民终50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增强原系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双方 签订期限自2021 年10 月1 日起至2029 年9 月30 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魏 增强为管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临港工业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同时合同 (三)(3)约定‘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按照本岗位要求完成工作量,以及绩效量,如有不能胜任者,公司有权将员工调 离本岗位,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公司有权辞退。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提 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需补偿乙方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薪资报酬’。天 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自2021 年10 月开始向魏增强支付工资。
2024 年5 月22 日,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通知辞退公 司全部员工及管理人员。魏增强陈述其作为总经理负责处理后续工作、其实际工 作至2024 年6 月30 日,并提交评估说明函、法院通知书、通知、借条等证据证
明实际工作内容。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 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6)津0319 民初10461 号民事判决书
(2026)津03 民终50 号民事判决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