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510公司简称:天汽模公告编号2026-035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模”、“上市公司”、“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实汽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实股份”)60%股份并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梵宇”)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即2025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6、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前述
至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或受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建发梵宇建发梵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建发梵宇在自查期间买卖或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账户名称 | 交易期间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股份变动方向 | 交易类别 | 截至2026年6月8日结余股数(股) |
| 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5年12月15日 | 161,779,192 | 增加 | 协议受让 | 161,779,192 |
针对建发梵宇在自查期间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建发梵宇出具了《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除了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受让天汽模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任伟、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持有的161,779,192股股份并取得天汽模控股权之外,自查期间本企业及相关
知情人员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本企业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及行为。
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7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6年6月8日结余数量(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 1 | 梁平 | 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安的配偶 | 6,000 | 6,000 | 0 | 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9日 |
| 2 | 任辉 | 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的父亲 | 13,000 | 13,000 | 0 | 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 |
| 3 | 吴玲贤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习生孙宇轩的母亲 | 1,400 | 1,200 | 200 | 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6月3日 |
| 4 | 田琴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甜的母亲 | 3,500 | 3,500 | 0 | 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3日 |
| 5注1 | 任伟 | 东实股份监事 | 0 | 3,412,698 | 10,238,094 | 2025年12月15日 |
| 6 | 甘世强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芸萍的配偶 | 11,200 | 11,200 | 0 | 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2日 |
| 7 | 李燕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100 | 100 | 0 | 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4日 |
注1:任伟作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25年12月15日与建发梵宇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412,698股股份转让至建发梵宇,并非于二级市场卖出。
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1、梁平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安的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安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梁平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梁平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梁平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梁平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任辉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的父亲任辉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任辉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辉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任辉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任辉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任辉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任辉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吴玲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实习生孙宇轩的母亲吴玲贤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华泰联合证券实习生孙宇轩亦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吴玲贤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吴玲贤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吴玲贤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吴玲贤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田琴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甜的母亲田琴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甜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田琴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田琴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田琴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
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田琴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任伟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东实股份监事任伟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共计3,412,698股股票。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天汽模A股股票的行为。本人现作出不可撤销的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甘世强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芸萍的配偶甘世强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芸萍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甘世强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甘世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甘世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甘世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7、李燕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燕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