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6-24  天汽模(002510)公司公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天汽模”)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实汽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实股份”)6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梵宇”)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即2025年8月6日至2026年6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或受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建发梵宇

建发梵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建发梵宇在自查期间买卖或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数量(股)

股份变动方向

交易类别

截至2026年

日结余股数(股)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12月15日

161,779,192增加协议受让161,779,192

针对建发梵宇在自查期间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建发梵宇出具了《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除了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受让天汽模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任伟、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持有的161,779,192股股份并取得天汽模控股权之外,自查期间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员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本企业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及行为。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7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职务/关系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2026年

日结余数量(股)

自查期间内的交

易日期/期间1梁平

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

安的配偶

6,0006,0000

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8

月29日2任辉

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

的父亲

13,00013,0000

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5

月19日3吴玲贤

华泰联合证券实习生孙宇轩

的母亲

1,4001,200200

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6月3

日4田琴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潘甜的母亲

3,5003,5000

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

月13日

任伟东实股份监事03,412,69810,238,094

2025年12月15

日6甘世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蔡芸萍的配偶

11,20011,2000

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2

日7李燕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1001000

2025年12月16

日至2026年1

月14日注1:任伟作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25年12月15日与建发梵宇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412,698股股份转让至建发梵宇,并非于二级市场卖出。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梁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安的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德盛16号的财务负责人魏振安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梁平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梁平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梁平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梁平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任辉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的父亲任辉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东实股份财务部会计任一苇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任辉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辉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任辉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任辉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任辉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

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任辉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吴玲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实习生孙宇轩的母亲吴玲贤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华泰联合证券实习生孙宇轩亦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吴玲贤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

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吴玲贤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吴玲贤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吴玲贤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田琴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甜的母亲田琴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甜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田琴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田琴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田琴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田琴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任伟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东实股份监事任伟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共计3,412,698股股票。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天汽模A股股票的行为。本人现作出不可撤销的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委托

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甘世强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芸萍的配偶甘世强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天汽模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芸萍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甘世强透露天汽模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指示。

2、甘世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甘世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天汽模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天汽模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甘世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李燕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燕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天汽模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天汽模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天汽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天汽模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天汽模。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天汽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汽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