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其实际情况逐项自查、逐项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慎实、黄启清、罗铁坚、蒋青云、郭世亮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