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与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增加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购买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快速进入市场空间广阔的光伏行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受让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符合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次购买股权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坚、刘兴翀、汤健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