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和法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资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