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03  蓝丰生化(002513)公司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本次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18,528,094.95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2,96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61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2024年6月5日和2024年10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79)。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68元,由蓝丰生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及163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18,273,375.26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后法院裁定补正为18,528,094.95 元。本次判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610号;

2、《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之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