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28  *ST宝馨(002514)公司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97,842,870.24元及相关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苏州市姑苏区 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公司的纠纷案件((2026)苏0508民初11672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马伟

被告四:蔡春雨

被告五:马琳

被告六: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七:蚌埠捷登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八: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九: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96,800,000元,截止2026年7月30日的利息 1,031,845.99元、罚息5,064.36元、复利5,959.89元(自2026年7月31日起按照 合同约定十算罚息及复利等至实际清偿日止),暂合计97,842,870.24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50万元: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动产(详见附件一《押品清单》)及 不动产[坐落:石阳路17号、石阳路25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苏州市不动 产权第5037519号、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037517号:他项权证号:苏 (2025)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5008522号、苏(2025)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5008523号)进行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九提供的抵押动产(详见附件二《押品清单》))进 行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4月25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包括江苏江阴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支行等其他共计九家商业银行共同组成的宝馨集团债委会(债权人)为化解 被告一、被告二对前述各家商业银行所负的存量银行贷款债务,与被告一、被告 二共同签订了《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量银 团贷款协议》(编号:宝馨集团存量银团贷款协议001号,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协 议》”)。

该协议约定,前述债权人以截止2024年12月20日被告一、被告二对各债权人 的融资余额(存量贷款总额)29,375.33万元为基准组建存量银团贷款,并且共同指 定原告为银团代理行、担保代理人及结算代理行。各贷款人以贷款承诺总额为 29,375.33万元为限,对存量贷款进行周转,贷款周转期限为自2024年12月20日起 至2027年12月19日止,周转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对借款人与各债权人签署的原单笔 授信合同项下贷款进行展期或借新还旧等。根据该份协议,截止银团成员行基准 日(202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2024)苏银综授额字第000240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系《银团贷款协议》附件一《银团成员行基准日(2024年 12月20日)贷款承诺余额表》所列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署的原授信额度 合同)及其任何修改、展期或借新还旧所签署的新合同、协议,均构成《银团贷 款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受该份《银团贷款协议》所约定的补充增信措 施担保。

2025年4月25日,为落实存量银团贷款补充增信措施,原告作为银团代理行 代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全体债权人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宝馨集团存量银 团贷款协议001号-担保01、担保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两份以及编号 为宝馨集团存量银团贷款协议001号-担保03的《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一份,约 定被告一以其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石阳路17号、苏州市石阳路25号的不动产以及动 产机器设备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家银行债权人对被告一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 保,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为《银团贷款协议》及其附件所列原单笔授信合同及签署 存量银团贷款协议及原单笔授信合同因任何修改、借款展期或借新还旧而签署的 新合同、补充协议,以各债权人单独或共同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21年12月20 日至2027年12月19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前述抵押不动产并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原告作为银团代理行代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全体债权人与被告三、被 告四、被告五分别签订编号为宝馨集团存量银团贷款协议001号-担保01、担保05、 担保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三份,约定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 被告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于前述期间内对各家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合同范围同前述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合同范围。

上述银团贷款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签署后,原告于2025年9月23日与被告一 在《银团贷款协议》框架下另行签订了单笔《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5)苏银 综授额字第000314号),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9,880万 元,有效使用期限至2026年9月16日。该份授信合同系对《银团贷款协议》所列 编号为(2024)苏银综授额字第000240号的原《授信额度合同》的授信额度续做, 受银团贷款协议项下补充担保措施的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五、被告二、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分别签订 了编号为(2025)苏银综授额字第000314号-担保01、担保02、担保03、担保04、担 保05、担保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六份,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一在该《授信额 度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与被告九签订编号为 (2025)苏银纺授额字第000314号-担保08的《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九 以其名下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押品清单》)为被告一在该《授信额度合同》项 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2025年9月26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向其发放贷款9,98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 3.85%,贷款到期日为2026年9月24日。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同日对外披露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 公司将尽快组织人员收集整理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同时加强与原告及法院 的沟通协商,尽量降低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