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2023年4月2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金字火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3月29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1〕2558号”“天健审〔2022〕828号”“天健审〔2023〕40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1-3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2023年3月2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赵渊、赵江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孙哲丹、郝岩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自2023年3月2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闾力华、张春洋,因闾力华对金字火腿的审计已满五年,2022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朱国刚、张春洋。上述人员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本次发行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金字火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3月29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任奇峰 |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