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3-073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23年12月12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1000号会议室
(三)现场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奇峰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9,423,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1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9,334,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3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四)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32,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五)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奇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29,413,25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5,6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4,5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22,2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9%);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9,413,25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5,6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4,5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22,2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9%);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29,413,25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5,6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4,5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22,2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9%);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