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4-007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123,132,700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于2024年4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京 01民初123号】等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
被告1: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中钰”)
被告3:禹勃
被告4:马贤明被告5:金涛被告6:王波宇被告7:王徽第三人:施延军
(二)诉讼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三)民事起诉状所述的案件主要事由
金字火腿在2016年与中钰资本的相关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钰资本的相关股东将中钰资本43%的股份转让给金字火腿,同时该协议约定了娄底中钰、禹勃等相关股东的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安排。2016年12月,金字火腿与中钰资本及中钰资本的17名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由金字火腿对中钰资本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金字火腿持有中钰资本51%股份。后因中钰资本业绩不达标,触发了股权回购条件。娄底中钰、禹勃等相关股东、中钰资本及金字火腿于2018年就股权的回购签订了《关于回购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由中钰资本与相关股东共同参与回购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统一过户至股东娄底中钰名下。现中钰资本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中钰资本管理人认为,因股份转让协议中中钰资本并未参与对赌,在《回购协议》中将中钰资本纳入共同回购主体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中钰资本后续向金字火腿转账、转让房产的行为侵犯了中钰资本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及中钰资本债权人的利益。故中钰资本管理人代表中钰资本起诉金字火腿、娄底中钰等被告,要求确认《回购协议》相关内容无效,及要求金字火腿返还已收取的股权回购款并折价补偿房屋价款。
(四)诉讼请求
1、确认《回购协议》中约定中钰资本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及支付回购价款的内容无效;
2、判令被告1返还已收取的中钰资本股权回购款6000万元,折价补偿房屋价款6313.27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3、判令被告2至被告7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1至被告7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保全保险费;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1至被告7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计123,132,70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截止本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6项,涉及
600.48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为公司诉对方商标侵权案,其余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卖合同纠纷。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前实控人施延军先生承诺,如因中钰资本股权回购处置事宜导致上市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其自愿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假设最终产生公司需返还相关款项的情形,预计也不会给公司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京 01民初123号】;
3、施延军关于中钰资本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