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监事会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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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调整后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