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30  银河电子(002519)公司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

2026 年3 月31 日,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 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张红犯单位行贿 罪。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公司相 关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

银河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 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十九条规定,张红系 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河电子和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 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 措施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 求对相关问题深刻总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持续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加强 对子公司的管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