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5  齐峰新材(00252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4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4,234,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4,230,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李学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1.02.候选人:选举李安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1.03.候选人:选举李文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1.04.候选人:选举李贤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李学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

1.02.候选人:选举李安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

1.03.候选人:选举李文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

1.04.候选人:选举李贤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提案2.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宫本高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2.03.候选人:选举夏洋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宫本高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100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100股

2.03.候选人:选举夏洋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100股提案3.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刘永刚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

3.02.候选人:选举王东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24,234,881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刘永刚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

3.02.候选人:选举王东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4,10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王亚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