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是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为张利法、王庆宾,现拟变更为张利法、赵长峰。
二、变更事由
变更事由:因王庆宾对齐峰新材年报审计业务签字年限已达5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齐峰新材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为张利法、赵长峰。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赵长峰于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70100680001。现就职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14年。
四、保荐人意见
赵长峰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王庆宾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对赵长峰出具的承诺函进行复核,认为赵长峰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王庆宾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