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章页)
监事签名:
刘永刚: 王东明:
姚立超: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