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5-04-12  齐峰新材(002521)公司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齐峰新材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外币业务(包括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外币融资风险敞口等)。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拟利用衍生金融品交易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来减小、规避因外汇结算、汇率波动等形成的风险,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掉期、期权合约等。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8,000.00万美元。如超过8,000.00万美元,则须依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五)交易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二、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能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等,为此,公司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套期保值策略,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为主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不进行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衍生品交易。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要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严格执行,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公司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日常生产经营紧密相关,能够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运行的稳健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与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应在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科目中。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拟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昊王 娜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