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第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上述人员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