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不超过150万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不低于100万股,根据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900万元(含)-1350万元(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二、《关于拟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并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坚 YAN,Aimin 郑石桥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