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30  光正眼科(002524)公司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4-05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人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62元/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8月29日,以人民币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光正眼科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8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9.99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455.202万股的1.79%。其中首次授予859.99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总额的93.48%;预留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52%,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30元/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铁军董事、副总经理151.63%0.03%
王建民董事、副总经理101.09%0.02%
李俊英董事、财务总监101.09%0.02%
陈少伟副总经理151.63%0.03%
周荷莲副总经理151.63%0.03%
陈智芳副总经理151.63%0.03%
廉井财副总经理151.63%0.03%
荣翱副总经理151.63%0.03%
张勇辉副总经理151.63%0.03%
王文玲总经济师101.09%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279人)724.994678.80%1.41%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859.994693.48%1.67%
预留部分606.52%0.12%
合计(289人)919.9946100.00%1.7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较之2022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30%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50%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72%62%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安排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较之2022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50%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72%62%

以上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权益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X=100%
An≤A<AmX=80%
A<AnX=0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按公司内部现行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考核评分评分≥8070(含)<评分<8060(含)<评分<70评分<60
解除限售系数1.00.80.7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5名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以及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89人调减至286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3.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9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新增股份)》(公告编号:2023-090),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部分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341.50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6%。授予的股份于2023年10月25日上市流通。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回购股份)》(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份部分授予104名激励对象合计399.994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8%。授予的股份于2023年10月25日上市流通。

8.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9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60万股

(三)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预留授予人数:3人

(五)预留授予价格:1.62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3人)607.49%0.12%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3人)607.49%0.1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共计取消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5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19.9946万股调整为914.494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9.9946万股调整为854.4946万股,预留部分6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89人调整为286人。此外,286名激

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名字更正(证件号码、获授数量不变)。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有3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部分拟授予的合计112.9946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授予252人,实际授予741.5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将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 (万股)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6097.8024.4557.0516.30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九、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8月29日,以人民币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