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