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 后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
| 第十四条(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 |
| 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 第二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删除)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
(删除)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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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存在其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地点、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地点、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
第四十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 第四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
第四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 第四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 第四十九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在现场参观前,来访人员需按《预约须知》(见附件一)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电子邮箱。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或传真向公司询问、了解其 |
| 关心的问题。 |
第五十四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 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或传真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
| 第八节(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调研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
| 第六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
|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公司在核查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
并在《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条款之后,新增附件一《预约须知》、附件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约登记表》、附件三《承诺书》。除上述修订外,《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2022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