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71 号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披露与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制造业基金”)签订了《关于上海
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先进制造业基金拟以现金出资6亿元人民币向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智能科技20%的股份。《增资协议》约定先进制造业基金有权选择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一时间退出,退出时以最近一年的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退出时你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2021年12月31日,《增资协议》约定时限到期,你公司未披露先进制造业基金拟按约定退出以及上市公司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项。直至2023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称,拟购买先进制造业基
金持有的智能科技全部股权,并依据《增资协议》约定以2021年12月31日为定价评估基准日,以2022年1月1日为交易基准日。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先进制造业基金自2021年9月即提出退出意向,自该时起至2023年4月你公司正式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期间,你公司董事长多次代表你公司表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继续按照《增资协议》确定评估基准日,并以2022年1月1日为交易基准日。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协议》重大进展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