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补选梁锐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经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锐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和能力水平,我们一致认为梁锐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补选梁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金辛海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真审查了梁锐先生的学历、职称和专业能力,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其存
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变更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梁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金辛海先生的学历、职称和专业能力,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金辛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金辛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斌 方先丽 李婀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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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