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4-02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251,314,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4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249,507,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0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3,930,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金辛海先生、周广兴先生、蔡亮先生、陈华峰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217,383,93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1,293,1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0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文翔、刘靓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