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科技”)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授信(含担保)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申请额度(含担保)不等于公司(含各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含担保)内,以银行与公司(含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来合理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期限内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含担保)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90302)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1001号),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会通科技依主合同与浙商银行在人民币陆仟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会通科技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1.8亿元,本次使用0.6亿元,剩余1.2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在人民币陆仟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在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30,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98%;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90302)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1001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