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