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提升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
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五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进行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每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后发生的捐赠,每笔对外捐赠均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在限定金额范围内与经营管理层协商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七)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二十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