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金财互联(002530)公司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4:50在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9:15~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92,589,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5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0,739,1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1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0,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8,194,7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344,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0,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75%。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292,06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7%;反对5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73,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349%;反对5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0,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5%;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5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229%;反对1,84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