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前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前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期限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及专人送达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专人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杯电工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