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樊行健先生、吴士敏先生、WEI CAI先生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樊行健先生、吴士敏先生、WEI CAI先生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本人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樊行健2024年3月27日
本人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吴士敏2024年3月27日
本人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WEI CAI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