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重: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意见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郭浩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的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规划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维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前述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意见
郭浩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郭浩先生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郭浩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