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重: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ST林重(002535)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以给股东合理回报为目的,在结合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和持续、稳定需求,平衡股东和企业长短期利益,充分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分红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以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将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将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将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将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将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监事会将发表明确的意见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因未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进行详细的论证,履行决策程序,经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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