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3-007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3]36 号),对公司2023年5月27日的公告中拟为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分别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900万元、6,910万元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为林州市合鑫矿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在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985 万元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共计担保额17,780万元(以下称四家公司为“被担保公司”)。由于被担保公司系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以上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投服中心对本次担保涉及的反担保事项尚存疑问,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回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开信息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为自然人郭现生,持有公司
29.54%的股权,实际控制人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同时也是被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你公司在本次公告中未披露本次担保事项的反担保情况。请公司详细说明此次担保是否提供反担保;若未提供,公司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的要求,被担保公司已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一、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担保方 (乙方) | 被担保方(甲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1 | 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900.00 | 乙方全部资产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三年 |
2 | 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 6,910.00 | 三年 | ||
3 | 林州市合鑫矿业有限公司 | 3,985.00 | 三年 | ||
4 | 林州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 3,985.00 | 三年 | ||
17,780.00 |
2、乙方反担保范围
(1)、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加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因履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而实际发生所有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公告费、违约金等)。
(3)、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或条款效力的影响。
3、反担保方式
(1)、本合同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就本合同提供如下反担保:
乙方保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反担保期间
(1)、乙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承担《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后三年。
(2)、甲方、乙方与债权人就《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借款展期,本反担保合同保证期间自动顺延。
综上,公司认为此次担保已提供反担保,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以上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其他保证措施
1、关联方为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1 | 郭现生、韩录云 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12,0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三年 |
2 | 郭现生、韩录云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21,600.00 | 三年 | ||
3 | 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9,580.00 | 三年 | ||
4 | 郭现生、韩录云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3,800.00 | 三年 | ||
5 | 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 | 2,000.00 | 三年 | ||
6 | 郭现生、韩录云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4,000.00 | 三年 | ||
7 | 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22,000.00 | 三年 | ||
8 | 郭现生、韩录云 郭浩夫妇、郭钏夫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17,599.00 | 三年 | ||
9 | 郭现生、韩录云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11,900.00 | 三年 | ||
10 | 郭现生、韩录云、郭钏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12,999.60 | 三年 | ||
11 | 郭现生、韩录云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8,000.00 | 三年 | ||
12 | 郭现生、韩录云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 | 29,70.00 | 三年 | ||
13 | 郭现生、韩录云 郭钏夫妇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5,850.00 | 三年 | ||
14 | 郭现生、韩录云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 12,301.00 | 三年 | ||
合计 | 143,629.60 |
注:关联方为公司担保情况统计日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2、由上表可知关联方在规定的反担保程序之外为公司担保了143,629.60万元。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充分保障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反担保合同。
2、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反担保合同。
3、林州市合鑫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反担保合同。
4、林州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反担保合同。
5、关联方为公司担保的合同明细。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