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玉福:
方拥军:
侯向阳:
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