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事项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玉福___________
方拥军___________
侯向阳___________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