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3-14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交易时间,即上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193,578,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3,26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0,316,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1,527,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0,316,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65,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06%;反对
7,406,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26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4,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44%;反对7,406,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53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32%;反对7,39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9,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387%;反对7,397,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74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75,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55%;反对7,33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891%;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4,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768%;反对7,334,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289%;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同意186,84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26%;反对6,731,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054%;反对6,731,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81,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86%;反对7,39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19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289%;反对7,393,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36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8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86%;反对7,334,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891%;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0,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298%;反对7,334,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281%;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同意185,3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25%;反对8,136,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32%;弃权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411%;反对8,136,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820%;弃权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并制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6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03%;反对7,35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974%;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4,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892%;反对7,351,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686%;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