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6  司尔特(002538)公司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26楼1号会议室。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其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3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4,065,9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2,0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4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反对1,0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6%;弃权3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同意10,59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8.2092%;反对1,0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5374%;弃权3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253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