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关于亚科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亚太科技(00254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债券代码:127082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科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债券代码:127082,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转股价格:6.06元/股(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

转股来源:新增股份

转股时间: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8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6号)核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发行了1159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发行1159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1,159,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7,075,471.70元(不含增值税)、其他发行费用2,250,359.4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9,674,168.81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23]B01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的通知》(深圳上[2023]334号)同意,公司发行的1,159,000,000元可转债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代码:127082,债券简称:亚科转债,上市数量1159万张。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江苏亚太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1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15日至2029年3月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换相关条款

1、发行数量:11,590,000张

2、发行总额:115,900.00万元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5、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3月9日至2029年3月8日

6、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1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15日至 2029年3月8日止

7、转股价格:6.06元/股(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

8、转股来源:新增股份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亚科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

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其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3年9月15日至2029年3月8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江苏亚太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亚科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3月15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最新转股价格:6.06元/股,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股价格为6.22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6.22元/股,生效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因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为6.06元/股,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23-051、2023-080)。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法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其他相关说明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亚科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