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根据“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本次实际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259999元/股=179,402,901.60元/690,011,22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59999元/股。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90,011,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不送红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9,402,901.60元(含税)。自2022年12月31日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自2022年12月31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使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由690,011,160股变化为690,011,220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进行了调整。
2、公司本次实际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259999元/股=179,402,901.60元/690,011,220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59999元/股。
3、调整后,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0,011,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9999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33999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5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319 | 商晓波 |
2 | 01*****624 | 邓烨芳 |
3 | 01*****996 | 商晓红 |
4 | 01*****743 | 商晓飞 |
5 | 01*****094 | 邓滨锋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路转债;债券代码:128134)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33.22元/股,调整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32.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4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七、咨询机构
咨询联系人:吕庆荣咨询电话:0551-66391405传真电话:0551-66391725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