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 年9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截至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2,168,348,463.70元、净资产8,634,267,166.43元、流动资产13,251,407,257.45元,货币资金为1,326,235,337.64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45%、1.16%、0.75%。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琦 潘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