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3  鸿路钢构(0025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09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

变更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的内容修订后章程的内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
第三章 股 份第三章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1%以上的关联交易;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因调整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