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1-13  鸿路钢构(002541)公司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条 一名或一名以上监事提出议案,监事会应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监事会应对其公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监事在监事会上应当放弃对该公允性议案的投票权。该关联监事应主动提出回避。如果没有主动回避,其他监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亦按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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