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关于“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岩土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
2.“岩土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08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岩土转债”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3月18日
4.“岩土转债”摘牌日:2024年3月18日
5.“岩土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3月12日
6.“岩土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3月15日
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岩土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岩土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4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发行了603.6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366亿元,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圳上【2018】16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6.0366亿元可转债自2018年4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岩土转债”,证券代码为“128037”,上市数量603.66万张。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岩土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规定,“岩土转债”将于2024年3月13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3月12日为“岩土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岩土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岩土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2.64元/股。
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提交将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岩土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3月15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岩土转债”持有人。
四、到期兑付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岩土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3月18日。
五、兑付办法
“岩土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岩土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3月13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岩土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3月18日(可转债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岩土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持有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票面利率2.00%)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1271947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派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款通知。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