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岩: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542证券简称:
*ST中岩公告编号:
2026-03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18,825,770.65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行”)于近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上海力行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正式受理,案
号为(2026)渝仲字2031号。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1.申请人: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3816号5幢底层;法定代表人:冯正源。2.被申请人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1号楼2-14;
负责人:王启明。3.被申请人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平。
(二)仲裁机构情况1.名称:重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协议书》,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KO+000-K34+000机电交安新增工程施工。协议第二条约定签约合同价款为(含税)33,169,694.01元。通用条款第9条第
9.2.2项约定“每期《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办理后28日内,
按双方确认的当期中间计量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编制当期《分包合同支付证书》……”第9.2.3项约定“每期中间计量证书办理完毕后10日内,乙方(申请人)应当按计量证书上载明的收入确认金额全额向甲方(被申请人一)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甲方对收到的发票认证或审核通过后,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收据,然后甲方启动支付流程”。第9.2.5项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协议》后,乙方书面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甲方无息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第9.2.6项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双方办理完毕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经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甲方无息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第14.2项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发分包交工证书、办理完毕分包完工结算手续时止;履约担保在双方办理完毕分包完工结算手续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第
9.2.10项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90%,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97.5%,完工结算办理后扣留2.5%作为质保金。”第11条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双方完工结算协议签署之日起算12个月。”
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一缴纳了履约保证金995,090.82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完工并交工(《合同协议书》
实际为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补签)。被申请人先后在2021年12月10日、25日出具《分包合同中间支付证书》,确认计量金额分别为27,003,884.2元、6,165,809.81元,累计计量金额为33,169,694.01元(含质保金829,242.35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87,727.06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工程款24,303,495.77元、于2022年1月4日支付工程款5,549,228.82元,但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工程款17,697,519.23元,尚剩余工程款12,155,205.36元未予支付。此外,因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署《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协议》,而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8月28日向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87,727.06元及履约保证金995,090.82元、应于2022年8月28日支付质量保证金829,242.35元,前述各款项经申请人多次催款后,被申请人仍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各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裁如所请。
(二)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155,20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87,72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995,090.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质量保证金829,24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第1~4项暂合计金额18,825,770.65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8日、2025年3月19日、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27日、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11月8日、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2月11日、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 | 2022年2月 | PENSTONEHONGKONG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反申索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ATION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 | 申索:26,563.80反申索:84,847.82(详见注1) | 利息和费用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心) | |||||||
| 4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70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元,被告负担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6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11万元,由被告负担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 7 | 2022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8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支付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30.68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9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西富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恒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岚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0.50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0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威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1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987.5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1.1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46.42万元、反请求仲裁费2.0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2.02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20个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2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92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3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资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5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1,950.75 | 二审阶段 |
| 16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阶段 |
| 17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二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8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张剑萍、第三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0606民初14082号、(2023)粤0606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万元,由被告张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9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阶段 |
| 20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1,731.02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543.1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28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21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平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阶段 |
| 22 | 2025年3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 23 | 2025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24 | 2025年4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南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份有限公司 | 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5 | 2025年5月 |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湘蕾 | 合同纠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2,973.66万元、利息128.23万元、诉讼费损失10.29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8万元、保全保险费0.98万元;原告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7万元,由原告承担0.0092万元,被告承担19.96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万元,由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6 | 2025年6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富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院 | |||||||
| 27 | 2025年8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1,284.14 | 仲裁阶段 |
| 28 | 2025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阶段 |
| 29 | 2025年9月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57.72万元,调解费2.24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0 | 2025年12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高新分公司、南京同力建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一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均安建筑(南京)有限公司 | |||||||
| 31 | 2025年12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32 | 2026年2月 |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阶段 |
| 33 | 2026年3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34 | 2026年3月 | 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1,441.45 | 一审阶段 |
注
: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6年
月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HONGKONG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563.80万元,反申索金额970,044,185.67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4,847.82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2,820.69万元(含本次仲裁案件)。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含本次诉讼)如下:
—20—序号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6年5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1,882.58 | 已受理 |
| 小计 | 1,882.58 | —— | |||||
|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的诉讼、仲裁合计7项 | 938.11 | —— | |||||
| 合计 | 2,820.69 | —— | |||||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
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次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11日